桂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 16:20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单位(部门)、社会团体、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虽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干部,包含主持工作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

    第七条 审计处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按照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法依据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审计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外聘人员对提交的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采用其工作结果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项目组成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联席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党委巡察办)、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审计联席会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联席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的规模和审计资源等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桂林理工大学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统筹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

    领导干部的分类方式如下:

   (一)对管理资源(资金、资产)多,经济活动量大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具有较大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以往审计中反映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确认为重点审计对象,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管理资源较少,经济活动量和经济决策权不大的部门领导干部,确认为一般审计对象,任期内可只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覆盖。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桂林理工大学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原制定程序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和管理要求等,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形势,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部门)、社会团体、直(附)属单位等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要求和重大财经制度情况;

      3.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要求和重大财经制度情况;

      3.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5.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收益收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7.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8.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开具审计委托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据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委托函,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同时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对审计组的审计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单位(部门)2 名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期间:任职时间大于或等于4 年的,以近4 年为主要审计期间;任职时间小于4 年的,以近2 年为主要审计期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开展审计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的经济履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基础上,合理评估领导干部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及审计风险,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确定审计重点及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定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实施步骤;

   (四)审计时间进度安排;

   (五)审计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给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审计校领导签发。为统筹推进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提高现场审计效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预通知,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准备资料较为充分时,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函;

   (二)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期间和审计需要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三)实施审计的日期;

   (四)审计要求。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配合、提供的资料及时限要求等;

   (五)审计组成员;

   (六)附件。一般包括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向审计组提交的资料清单、承诺书等。

    第二十六条 收集相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2.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4.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5.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健全及执行效果情况;

      6.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本人及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8.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和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的预算申报与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相关的信息系统开通有关数据的查询权限;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进点。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干部较多时,也可集中召开进点会。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成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范围、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已掌握的情况,选用适宜的审计技术方法,认真审核、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及有关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可通过个别座谈、问卷调查、查看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了解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有无重大问题及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本着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的原则,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及时、准确、全面进行审计取证,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十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审计结论、定性依据及审计建议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交换审计意见。按计划完成审计取证工作后,审计组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初步整理,形成发现问题交换意见稿,报审计处审核后,与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初步交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请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与驻校纪检监察组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和所在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委托、授权依据以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情况;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专题报告直接报送审计委员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六)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计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

    对审计组修改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视情况可再次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审计委员会批准,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发,呈报分管校领导,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抄送驻校纪检监察组、党委巡察办、档案馆。根据工作需要,抄送审计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或有关主管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五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应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认真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或情况报告;对不能在60 日内完成整改的事项,需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应查找问题根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等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第五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单位(部门)存在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管理建议书由主管审计校领导签发。

    有关单位(部门)应自收到审计管理建议书之日起60 日内,将相关举措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五十三条 审计联席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或审计管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和流程,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含采取的措施及相应材料)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桂理工审〔20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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