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0日 15:22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的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促进财务信息质量提升,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如遇到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二)预算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学校有关制度规定;

  (三)各项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四)各项收入支出是否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五)预算追加或调整是否有明确的原因、项目名称和金额等调整信息,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经批准后实施;

  (六)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七)是否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了决算和分析。

  第七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件是否齐全,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调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制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完整;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和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等是否相符;

  (四)账簿的启用、交接和归档是否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三)会计报表是否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四)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条 财务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四)应上缴的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超计划开支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情况,是否完成规定的绩效目标,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货币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和转让等问题;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收付是否与部门预算批复的金额一致;

  (三)应收票据是否真实存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建有“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和核销应收票据相关信息;

  (四)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准后核销;

  (五)存货账实是否相符;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盘点记录是否齐全,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是否恰当;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或备案手续;投资协议、合同是否完善,有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有无建立防控投资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七)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购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八)在建工程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是否及时;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已完工程交付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交付手续是否完备;

  (九)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否符合规;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摊销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摊销是否正确;

  (十)资产损溢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和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分类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各项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建立借款风险防控措施;

  (三)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款是否及时清理和上缴;

  (四)各项应付、预收及代管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或归还。

  第十五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专户核算;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账表调整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和详细的说明;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桂理工审〔2014〕148 号)同时废止。


打印   |  收藏  |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