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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11 09:15  作者:审计处  来源:  浏览量: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理工审[2012]2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林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2年12月17日

 

桂林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过程审计和事后审计工作,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2 号—物资采购审计》和《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审计项目内容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及下属各单位 (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部门创收留成等各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项目负责制。使用单位在申报 采购项目时,应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文件中设备 技术参数、采购数量和验收负责。

    第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对物资设备采购过程实施的 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设备采购审 计可以采取过程参与式审计和项目管理式审计两种模式。

    过程参与式审计是指审计部门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过程进 行审计监督。审计室直接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标书审计、评委抽取、开标、评标过程,并对标书的商务条款(招标文件中 货物需求表中的参数由使用部门负责)、评分办法、开标、评标 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承担审计监督责任。

    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物资、设备采购过程可以根据学校需要实施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物资、设备采购的立项审批情况;采购预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方式的选择情况; 签订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采购合同以及执行情况;物资、设备的验收情况等。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标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招标文 件或招标邀请函,根据政府采购的各种法规及有关的采购指南等 规定,对其商务条款的公平、公正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立项审批审计,是指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学校整体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要求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书》或《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表》;大于或等于四十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否提供了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是否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审批暂行规定》等。

    第六条  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申购单位对单 价达到一万元的设备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询价材料;采购部门是否 严格按批准后申购单位预算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组织采购; 预算有无变更,如有变更是否严格按《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 仪器设备申购审批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批等。

    第七条  采购方式选择情况审计,是指物资、设备采购的方式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执行,有无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况。采购部门组织分散采购,是否在实施前根据采购设备的技术特性、采购时间、采购金额等,依照《桂林理工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并进行评委的抽取和评标工作。

    第八条  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时,是否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 议是否依法确定了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合同的执行结果如何。

    第九条  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执行情况审计,是指与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申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是否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有无超规定追加情况;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合同文本是否规范;供应商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供货;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质量如何,有无购入设备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指标与要求不符的情况等。设备验收后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第十条  物资、设备验收情况审计,是指设备使用和主管部 门是否按《桂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进行验收。设备未能按期验收、设备技术参数与合同或中标服务商的投标文件 及澄清说明不符以及其他造成不能按合同验收情况发生时,是否 严格按《桂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室根据设备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经经过审批的设备申购书或《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还需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待批的招标文件等资料,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评分办法开展过程参与式审计,参加物资、设备的开标、评标过程,并对此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采购方式是否合理或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计划或校领导的指示,有目的地 对物资、设备采购开展项目管理式审计。

 

第三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 招标采购制度进行的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有 权建议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计发现在物资、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有弄虚 作假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在物资、设备采购中不合规范的地方,由审计部门 予以提示并督办纠正。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和采购执行部门的有关人 员,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 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所参与的物资、设备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负审计监督责任。审计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参加的物资、设备采购过程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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