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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25 14:51  作者:审计处  来源:  浏览量: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理工审[2013]1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3年9月23日

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控制造价,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工程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西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部门是指学校审计处及由审计处派出的审计机构。

第三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

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环节实行委托审计,委托审计的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按规定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广西区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范、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学校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含建设指挥部等机构)要逐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收集真实、完整的施工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建设,工程造价或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属于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具体包括:

(一)学校及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以及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项目(不包括设备采购项目中的设备安装工程);

(三)房屋修缮及装饰、办公室或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管网、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拟建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手续的完备性。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费用)有关内容的完整、严密性;

(二)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与取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审计

1、施工招标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2、施工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及答疑文件有关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准确性;

3、工程预算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着重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有错漏项,子项内容与要求描述是否准确,定额套取是否合理,预算控制价中各项计费是否合规、准确;

4、开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

(二)监理招标审计

1、监理招标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2、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

3、开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

(三)施工合同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3、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4、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四)监理合同审计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3、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隐蔽工程与不可复查工程审计

1、审查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是否有完备的工程勘验记录;

2、对需现场计量确认的主要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实施现场勘验;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1、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进度款计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

3、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4、特殊原因超合同限额付款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

1、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程序是否合理、合规,理由是否充分;

2、工程变更和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签证事项是否为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

4、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计费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5、工程变更所涉材料和设备价格是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相应约定,没有约定的是否办理了签证手续。

(四)索赔事项和费用审计

1、索赔事项是否真实;

2、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界定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

3、索赔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规定。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审查;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三)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四)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六)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七)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八)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核减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工程管理难度大、造价或费用影响因素复杂的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阶段跟踪审计;对其它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对项目立项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由学校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的各种文件、证书和资料,审计部门实施审查。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由学校负责工程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将拟订并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勘察、设计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由学校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将拟订并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对拟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预算控制价实施审查,对工程预算控制价下浮系数提出审计意见,对须报送广西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报送。

(三)施工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

1、对不需现场计量确认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部门应采取抽查方式审查是否有完备的工程勘验记录。

2、对需现场计量确认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覆盖前三天通知审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三天通知的,须在工程覆盖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抽样参与现场计量确认监督;对工程造价或费用可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现场计量确认监督。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1、施工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交的有关工程进度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2、因变更或签证增加工程量需增加拨款额度的,对增加的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应增加拨款额度;

3、对超合同(或协议)规定比例拨付工程款的,审计部门审查是否获得学校批准同意,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

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或签证内容、理由或依据、变更或签证费用预算书(或计量、计价办法)等书面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实施抽样审查,并原则上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变更或施工签证致工程造价或费用增加可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审计部门应当实施审查,并原则上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变更或施工签证致工程造价或费用减少的,审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材料实施备案。

(四)索赔事项和费用审计

工程索赔事项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索赔事项内容、理由或依据、索赔费用计算等书面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和方法

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部门直接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造价变化大、影响因素复杂或结算争议较大的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造价,未达财政评审条件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造价变化小且未达财政评审条件的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也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所需资料见附件)送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审核后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实施审计。

审计部门直接审计项目应向施工方出具审计核对稿,施工方应对核对稿出具反馈意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和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照相应审核机构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组织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方对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申请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审计稿经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五)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连同送审资料返回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交施工方,并按照规定办理资料归档手续。施工方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及施工合同办理工程尾款结算与支付手续。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及奖惩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程中应当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及审核具体负责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评估,防范委托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并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监控与检查,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桂理工审[2010]1号)、《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桂理工审[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送财政厅评审中心竣工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其中带“*”为内审所需资料)

1、立项批文、概算批文及概算书等相关资料;

2、地质勘探报告;

3、*招投标文件(含答疑);

4、*中标预算书(含电子文档);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建设合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7、*施工组织设计;

8、*设计变更及批件;

9、*现场签证单;

10、*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勘验记录;

11、*工程竣工图;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监理报告;

14、*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计算底稿(含电子文档);

15、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16、*审计工作中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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