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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03 16:0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桂理工〔2019〕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或部门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三条 按照依法治校、加强内部控制的原则,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校长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在校长的领导下,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会、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和相应的经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或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处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或部门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校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情况;

(十)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于资金量较大、经济活动频繁的二级单位或部门,审计处应重点关注,定期进行财务收支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除涉密事项外,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审计处的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真实、完整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合同、会议记录、预决算、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明细账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要求被审计单位 (部门)或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等。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有关资料、物资,通知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权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改进管理、完善内控和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十)参加学校财经工作、财务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

(十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反映。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经学校批准,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和上级部署,拟定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项目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有被审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通过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等程序,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实施监盘、访谈、调查等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取证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不能取得提供者签章确认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及日期。其原因并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及时送达委托或授权部门、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结果30日向校行政申请复议,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在学校未做出复审之前,原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整改的问题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执行清单销号制度,负责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谁主审谁立卷原则,项目主审应按学校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审计项目全部资料立卷归档,上交学校档案室。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的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30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意见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逐条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校内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处置;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计处长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928日学校发布的《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桂理工审[2014]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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