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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06 15:3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桂理工审〔201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第110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的二级学院、内设机构、社会团体、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所在单位或部门科学、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进和提高。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九条   学校按突出重点、讲究效率、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积极、稳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工作岗位性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资金、资产、资源量,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其中,对管理资源(资金、资产)多,经济活动量大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具有较大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以往审计中反映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采取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确保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以适当方式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及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经济责任委托审计建议,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审计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情况,根据审计结果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的有关信息以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情况,负责或协助审计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通报审计进展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负责监督审计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职务职责及所在单位或部门类型、职能,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和管理要求等,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形势,界定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或所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的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情况,重点检查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经费管理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经费的收入与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体现效益,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规定账户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有无违规违纪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等;

(五)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投标,有关合同管理是否规范、严格;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八)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的状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以前审计整改情况;

(十一)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二)审计发现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审计对象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任期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   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于年底前商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委托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学校审批。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组织、人事部门可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委托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议定,审计处报学校审批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即可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委托审计建议和出具审计委托书。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当年其他审计项目计划情况,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实施审计。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成审计组。审计处根据委托要求和审计对象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基本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程序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充分了解审计对象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下列情况:

(一)主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及意见;

(二)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职责范围或经营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年度目标任务;

(三)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状况;

(四)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五)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往接受审计及其整改情况;

(六)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资料;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基础上,合理评估审计对象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及审计风险,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确定审计重点及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实施步骤;

(四)审计时间进度安排;

(五)审计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发。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送达审计通知书当天进驻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或紧急提取、封存有关资料。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主要是本办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书;

(二)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限和审计需要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三)实施审计的日期;

(四)审计要求。包括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对审计配合、提供的资料及时限等;

(五)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六)附件。一般包括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调查表、承诺书等。

第二十六条  收集相关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

(一)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独立设置财务进行核算的单位或部门);

(五)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对象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3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  

审计组进驻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时,可召开审计进点会,说明审计目的和审计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纪律,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要求。进点会由审计组成员、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进点会可邀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审计对象较多时,也可集中召开进点会。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范围、举报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已掌握的情况,选用适宜的审计技术方法,认真审核、检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及有关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并可通过个别座谈、问卷调查、查看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了解审计对象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有无重大问题及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本着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的原则,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及时、准确、全面进行审计取证,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十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汇总审计情况。按计划完成审计取证工作后,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初步整理,审核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适当。在对审计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作出初步评价,初步汇总审计情况,并与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初步交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审计对象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处报经学校批准,或者根据党委、行政、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重点关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审计对象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审计对象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审计对象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审计对象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委托、授权依据以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以及审计对象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审计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或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党委或校行政,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评价;

(六)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初步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再次进行核实,视情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组对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

对审计组修改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可再次书面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自接到修改的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发。经批准签发的审计报告主送审计委托部门,抄送学校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同时抄送审计对象及所在或原任职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抄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 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现任领导干部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 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或情况报告;

() 根据审计建议,审计对象所在或原任职单位或部门应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和改善管理。

第五十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存在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处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有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2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或情况报告。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桂理工审2009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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