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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03 11:32  作者:审计处  来源:  浏览量: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理工审[2009]1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09年11月5日

 

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应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和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投入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学校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为依据,并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有关的经济活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通过对审计项目的审核、分析和评价,揭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弊病或薄弱环节,肯定管理上的优点,使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能够了解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效果,实现预期经济目标的程度,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使用和节约等情况,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推动学校的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学校设立审计室,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审计室配备专职审计员,专职审计人员的编制要适应本校经济监督工作的需要。应选配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员。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充实和更新专业知识,以提高业务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干部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的时间,所需经费学校给予保证。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校审计室对下列事项有权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1、学校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2、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4、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维修等情况以及相关经济合同的审核;

   5、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会计报表;

   6、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项目概算、预决算和相关合同;

   7、成批购置的各类器材、低值易耗品,成批购置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各种物资设备;

   8、租赁、转让、报废的设备处理等;

   9、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10、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2、学校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3、学校与社会或境外组织合作办学、兴办经营企业等投入的资金、财产的经济状况及其效益;

   14、参与学校大型项目的立项、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投标工作的审计调查;

   15、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学校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报送财务计划、预决算报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2、对学校所属单位进行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加强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监督;

   3、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6、督促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执行的情况;

   7、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8、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室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单位第一责任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事先应召开审计方案研究会,查阅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鉴定审计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一事一稿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注明资料来源并提出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的问题或意见签证。

   对有关证据和审计底稿不能取得签证的,审计人员在证据或底稿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其原因并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或底稿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审计终结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审计室对被审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将核实并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相关资料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受有关单位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出具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经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对没有违反财经法规或不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直接批转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对审计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在上级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未答复期间,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审计室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就其结果向学校负责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同时监督审计决定或意见的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归档登记,上交学校档案室,学校机要档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私自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7、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与审计有关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为配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经济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增收节支、坚持原则、反对浪费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由审计部门提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桂工院审[2004]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桂林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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