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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12 16:14  作者:审计处  来源:  浏览量: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理工审[2009]2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09年11月27日

桂林理工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桂理工审〔2009〕1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单位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对预算管理及编制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是否切合实际。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三)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制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完整。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符合有挂规定,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等是否相符。

(四)账簿的启用、交接是否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三)会计报表是否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九条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四)应上缴的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务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是否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有无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情况;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是否严格履行了签字或盖章手续;是否实行钱账分管和内部牵制制度;银行存款是否定期核对;是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未达账项是否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借出款是否按规定核算,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借出款是否有利息,是否按规定核算;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

(五)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是否按规定核算;借入款是否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价;是否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备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办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四条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室承担,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室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室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桂林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在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学校审计室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桂工院审〔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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