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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03 15:22  作者:审计处  来源:  浏览量: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理工[2013]49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 《桂林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3年4月22日

 

桂林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校园内产权归属学校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修饰和维修工程项目;办公室或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管网、道路、运动场地、安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等。分为零星修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中型修缮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

   (一)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小型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中型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四)大型修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零星、小型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具体工程的组织与实施;中型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指定;大型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基建处。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次年的中、大型修缮工程计划,报学校审议;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适度安排修缮工程专项经费。

    第五条  零星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直接组织实施,不再按项目单独立项审批;小型、中型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须在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额度内,向学校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工程预算书等相关材料,经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准备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招标每年组织一次,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管理的中型、大型修缮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按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基建处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经学校审议通过的由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照广西区消耗量定额和政府信息价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报审计部门审核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采取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以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三名为候选中标施工单位,报学校审批。

    因同时启动的工程项目较多,年度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法满足施工需求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采取按工程项目临时招标方式另行选取施工单位,评标结果报学校审批。

    评标结果经学校批复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标书所附工程施工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合同条款的,应将合同条款调整原因、调整内容等书面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并签订。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一)零星修缮工程原则上由后勤集团下属施工队伍具体实施;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除自行组织施工的外,原则上应选择第一顺位中标单位为工程施工单位。如果多个项目同时开工,第一顺位中标单位无法同时满足施工需求时,则可依次选择下一顺位中标单位为施工单位;如果第一顺位中标单位在工程质量、工期或质保服务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依次选择下一顺位中标单位。

    (三)基建处负责管理的中型、大型修缮工程根据学校批复的招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后勤集团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后勤集团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安排或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对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应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三条  对因项目实施难度大、工序复杂、工程量小等原因,须超消耗量定额、超政府信息价结算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建议,报分管该工程项目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在项目结算时将不认可超出消耗量定额和政府信息价部分的工程造价。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一)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后勤集团、资产使用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集团、资产使用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三)基建处负责管理的中型、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后勤集团或基建处负责将项目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必要时还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工程资料副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增值依据。

 

第六章  工程费用支付与结算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对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不得超过该项目已完工程价款的80%。

    第十七条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集团应及时根据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并依据广西区消耗量定额和政府信息价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作为后勤集团与学校本级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小型、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下列办法实施工程竣工结算: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结算书,后勤管理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依据中标综合单价或中标定额下浮系数实施初审,初审结果报审计部门复审,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后勤集团与施工单位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二)后勤集团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并依据广西区消耗量定额和政府信息价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作为后勤集团与学校本级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审定的结算金额与按照本条第(一)款审定的结算金额之差额为后勤集团项目管理经营收入。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管理的中型、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结算书,基建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实施初审,初审结果报审计部门复审,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作为学校与施工单位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后勤集团自行施工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集团应及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并依据广西区消耗量定额和政府信息价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复审,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作为后勤集团与学校本级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修缮工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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